证监会科技监管局:政府有必要对平台企业征收数字服务税

发布时间:2020-12-16 发布者:亚时财经

12月16日,中国证监会科技监管局局长姚前在“新发展新格局 资本市场再出发”高峰论坛上表示,政府有必要对平台企业征收数字服务税。


 

(图源:新京报贝壳财经


姚前表示,企业可以从大数据分析洞察用户的特征、习惯、需求和偏好,感应市场变化,调整竞争策略。第三方平台企业掌握大量用户数据,就像掌握了宝贵的矿产资源。平台价值来源于用户,所以用户理应享受平台创造的收益。

 

“虽然平台企业在发展最初阶段会向用户发放优惠券和消费红包,但更多只是一种营销手段,作为价值创造来源,用户却未能真正享受平台收益。”姚前说。因此,基于上述“用户创造价值”理念,作为公众代表,政府有必要像征收自然资源税一样,对平台企业征收数字服务税。

 

2020年《OECD/G20关于实现包容性数字税框架的“双支柱”路径的声明》提出的“用户参与”方案认为,用户数据是社交媒体、搜索引擎以及电子商务等数字经济业态价值的创造基础,因此赋予了用户所在国向相关数字平台征税的权力,且无论数字平台是否在本国有实体存在。同时,对跨国平台企业征收数字税,亦有助于维护来源地税收管辖权。


姚前还指出,从技术的角度看,数字税的落地实施还存在一些挑战。一是税基收入如何认定。其中关于用户数据销售的应纳税收入,迄今还没有一套基于“用户参与创造价值”理念的科学计算方法,或是最具挑战的工作。二是数据税成本的转嫁问题。从经济学机理看,数字税的税负分配与产品性质、市场格局、各方主体议价能力、市场控制能力等各类宏微观因素有关,建立科学合理的数字税制度,需要结合市场竞争、税负公平、社会福利等多方面考量,开展更全面与深入的评估与分析。

 

姚前总结道:“虽然目前数字税的征收对象主要是大型的跨国互联网平台企业,背后的用户创造价值理念表达了这么一个观点,用户数据是平台的价值来源,不应是免费的。研究和关注数字税对中小企业也具有重要的意义。”

 

他透露,下一步将密切关注数字税国际改革进展,加强数字税理论研究和实践探索,积极参与国际规则制定,建立规范、公平、科学、合理的数字税制度。

 

数字服务税并不是一个新鲜事物。在欧美国家,早在2013年就有人提出数字服务税的概念。法国经济和财政部日前表示,12月将重启去年7月提出的数字服务税征收计划,对在法收入超过2500万欧元、全球收入超过7.5亿欧元的互联网公司征收3%的数字服务税。另据彭博社报道,英国、意大利、西班牙、奥地利等欧洲国家也都已提出数字税方案。


编辑:KoKo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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