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消费金融领域中的资源配置--兼谈利率上限问题

发布时间:2020-08-21 发布者:亚时财经



(图源:前海金融城邮报)


近期,高法会同发改委宣布了有关“大幅度降低民间借贷利率的司法保护上限”的消息,可谓一石激起千层浪。消费金融行业的从业者们纷纷惊呼,降低利率上限将会对行业造成巨大影响。法律、金融、经济学等领域的重多专家也作出了非常多的解读和讨论。在此我们想从一个更加宏观的角度来阐述对此问题的一些思考,即如何使消费金融的资源配置更有效率。


自人类社会进入有政府阶段后,政府一直在资源配置中扮演着重要的角色,而经济学所研究的资源配置法则也就因此出现了变化。在资源配置领域既有平等自愿的等价交换,也有超经济的强制。也就是说,随着政府的出现,资源的配置开始遵循“双重法则”。


参与消费金融领域资源配置的众多实体中,有消费信贷服务的供应商,有接受信贷服务的债务人,有提供消费信贷资金的债权人,还有甄别风险信用的评估机构等等。这些实体,理应按照等价交换和平等自愿的商业法则配置稀缺的消费金融资源。但除此之外,还有一种超经济的强制力,左右着这一领域的资源分配,这就是政府部门的监管和政策法规。


一、经济学中资源配置的“双重法则”


在任何一个社会中,资源总是具有稀缺性,稀缺性使得资源配置成为一个无论怎样强调都不为过的问题,而这也正是经济学所研究的目标。纵观人类社会的经济思想史,无论年代多么久远、空间位置多么不同,以及流派多么对立,其研究的实质内容无不是围绕着资源配置的方式展开的。


在经济生活中,政府、企业、社团、家庭,乃至个人等均是资源配置的主体。这里的每个参与者都试图按照自身的意愿安排、改变资源的使用方式,那么究竟谁的意愿能够得到实现?为了实现自己的意愿又需要凭借什么样的力量?这是本文要首先讨论的理论前提。


参与资源配置的主体究竟凭借什么力量实现自己的意图是整个问题的关键。通过考察每个资源配置的主体,并探寻隐藏在它们背后的手段和方法,我们很容易发现:是否具有“超经济强制力”,是这些主体的本质区别。显然,在众多的主体中,只有政府拥有“超经济强制力”,而其他参与者对资源配置的实现途径只能是以价格为媒介,通过交换实现自己的意愿。换句话说,它们必须遵循“市场机制”的基本规则,在平等自愿的前提下进行交易。于是,在现实经济生活中的资源配置遵循是两个不同的规则,即“政府命令”和“市场机制”。这就是我们所说的资源配置的“双重法则”。因此,我们可以将通过“行政命令”、“法律法规”等方式配置的资源称之为“政府配置”,而把遵循市场规则的资源配置称之为“市场配置”。现代社会,所有的国家和地区无一例外地,都必须遵循上述“双重法则”。


按照市场规则参与资源配置的主体众多,它们配置资源的具体方式也是五花八门,这里没有必要一一赘述。但有一点是肯定的,即“平等自愿”是基本前提,而不能出现“强迫交易”。如上所述,政府配置依靠的是“超经济的强制力”。相对于市场配置,政府配置的情况更为复杂,具体的配置方式也是多种多样。下面我们尽可能做出描述,但肯定不能囊括所有。


首先,按照是否直接掌控资源,政府的配置方式又可以分为“直接配置”和“间接配置”。前者典型的作法是征收赋税、开办自己的企业(国有企业),或参股民营企业;后者则是通过行政法规、金融货币政策、产业政策等手段调节资源配置的方向和规模,也就是人们常说的宏观调控和微观规制。当然,在“间接配置”中,我们还可以细分为“含蓄的干预”和“直接的干预”。例如,当政府通过货币政策、产业政策等手段影响一国资源的配置时,一定会考虑价格等因素。但是“直接干预”就不一样了,这里没有商量的余地,例如就像这次的“大幅度降低民间借贷利率上限”和各级政府经常使用的“窗口指导”和“关停并转”等手段。


二、如何看待系统性风险和非系统性风险


任何资源配置的决策都具有一定的风险。例如,提供消费金融服务的公司,信贷资金发放后无法按照合同约定收回本金和利息;消费金融公司业务风险失控,引发资金链断裂,进而导致资金出借人(银行、信托、其他债权人等)陷入债务危机;接受消费金融服务的消费者掉入债务陷阱、受到欺诈和暴力催收等等。


尽管资源配置中的风险五花八门,但根据风险导致的损失,我们可以将其分为“非系统性风险”和“系统性风险”两大类。在整个消费金融领域,市场主体在做出资源配置决策时,均会面临上述两大风险。但是,两类风险导致的经济损失有着本质的区别。例如,投资主体决策失败最坏的结局就是破产清算,自己承担失误的后果,这属于典型的“非系统性风险”。然而,当市场主体决策失误,且凭借这些市场主体自身的能力根本不可能对已经造成的损失给予弥补。也就是说,“自己捅了漏子需要别人来承担损失”,从而殃及无辜,系统性风险就由此发生了。


在过去的半个世纪以来,学术界从“外部性”和“传染性”的角度,对现代社会广泛存在的风险问题做出了细致的研究,并将因“传染性”和“外部性”引发的风险认定为“系统性风险”。例如,Gonzalez-Hermosillo(1999)从金融危机的角度观察,认为某些单个的突发事件会像多米诺骨牌一样,传染给整个社会,并造成社会范围内连续性损失。基于这种“传染性”,Kaufman和Scott(2003)给出了“系统性风险”的定义。“这种风险指可以导致整个系统崩溃的风险,表现为系统中的大部分或所有组成部分的相关性”。美国的房地产协会曾经给出了衡量“系统性风险”的两个重要指标,即“大到不能倒”和“太关联不能倒”,因为一旦倒塌就会引发全国性的灾难。正如美联储的Corrigan(1991)所比喻的那样,“系统性风险正是银行不同于加油站的主要特征之一”。事实上,一些微观实体的经济活动之所以会导致“系统性风险”的出现,是因为它负的“外部性”特征太强了。当单个市场主体引发的风险强加给社会时,而社会为此会遭受重大损失时,“系统性风险”就发生了。(龚明华、宋彤,2010)


系统性风险与一般的风险最主要的区别就是,前者会殃及无辜,后者则只会对自己的经济利益造成伤害。例如,一家餐馆经营不善破产,损失的只是投资人的利益,但这不是系统性风险,但一家银行破产,不仅投资人财产受到损失,往往会使储户的存款化为灰烬,由此引发的挤兑会导致社会的动荡。因此银行的破产会殃及无辜,并具有传染性,属于系统性风险。更重要的是,系统性风险不是单个市场主体能够承担的。


三、政府干预市场的边界


我们认为,政府作为消费金融领域中的一个主体,存在的理由和应发挥的主要作用,就在于防范系统性风险的出现。目前在我国政府干预消费金融市场资源配置的主要方法有以下三个方面。首先,通过行业准入控制消费金融公司的牌照发放;其次,控制获得牌照公司的资金筹措途径;最后,管制消费金融公司的利率空间。就我国消费金融市场发展现状来看,上述三个管制手段的确起到了左右消费信贷资源配置的作用。例如,政府通过行业准入使得那些不具备风险抗击能力的主体难以进入消费金融市场。


通过限制消费金融公司资金的获得途径,防止了因资金规模失控引发的金融危机。事实上,我国一些没有受到政府严格管控的地方,例如前几年的P2P等行业,往往会因为资金规模失控、资金链断裂,导致连锁的债务危机,甚至引发社会群体事件。相反,我国合规的消费金融领域,由于存在着政府的严格监督,以持牌公司为代表的消费金融市场的运行还是健康的。


然而,政府的管制并非在所有的情况下都是有效率的。政府过多地关注这一行业的利率水平就会在很大程度上抑制消费信贷的普惠性。从而导致这一领域资源配置的低效率。无论是我国的实践,还是他国的经验,还没有哪个国家会因为消费信贷价格过高引发系统性风险。由于消费信贷的特点是单笔供给规模小,资金周转周期短,只要事先的交易是透明的,消费者完全有能力合理预期自己的商业行为。如果信贷资金价格过高,信贷供应商会失去客户。所以,消费信贷供给的利率应该由市场来决定。


由此,我们可以给出政府干预市场的理论边界是:在市场主体分散的决策不会引发系统性风险的情况下,政府配置应该避免,因为政府集中的配置其激励远比分权下的市场配置低得多。一个极端的例子是,在上世纪80年代以前,我国从城镇到农村“国营饭馆”、“国营理发店”、“国营浴池”等随处可见。随着“改革开放”的推进,这些原本由政府配置的行业全部移交给了市场。究其原因,无非是在这些行业市场配置比政府配置更有效率;更重要的是这些行业的市场主体的风险承受力足够大,绝对不会产生系统性风险。相反,如果政府强行配置上述资源,那么由此产生的低效率也会为整个经济的运行带来巨大的风险。


消费金融行业也是一样。在这里,具体问题需要具体分析。政府对消费金融市场的监督是必要的,通过政府的管控,可以有效地防止系统性风险的出现。但是,在不会出现系统风险的环节,例如消费信贷供应的价格,过多的限制,就会降低资源配置的效率。强行要求所有的消费金融供应商必须将服务的价格控制在24%以内,甚至是进一步“大幅降低上限”,就会在很大程度上将本应获得消费金融服务的群体挤出这一领域,从而有悖消费金融普惠的初衷。(作者王红领系清华大学中国经济思想与实践研究院资深研究员)


作者:王红领/《财经》杂志

编辑:马桂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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